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项目

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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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根据省、市相关工作精神,参考兄弟区的工作经验,借助保险的风险集合与分散功能,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合作的模式购买专业保障及服务,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群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保障,帮助提升家庭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南沙区计划生育“幸福起点”品牌之“生育关怀、人生有爱”的工作宗旨。一、工作模式自2017年1月1日起,通过政府统一出资购买商业机构保险的统保模式,为区内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意外、重疾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人群实现100%覆盖。二、参保方案

2、(一)参保人群截止2016年9月30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具有南沙区户籍的以下人群均纳入本保障方案。1、第一类人群:独生子女家庭;2、第二类人群:农村政策内纯二女户家庭;-16-3、第三类人群:南沙区村改居转制社区按原农村政策生育的政策内纯二女户家庭;4、第四类人群:经区(县)级以上医学鉴定的患不孕症的无子女夫妇;5、第五类人群:丧偶或离婚的无子女单身人员;6、第六类人群:再婚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无子女人员;7、第七类人群:再婚前是独生子女家庭且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家庭成员;8、第八类人群:女方年满49周岁的无子女夫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3、)的夫妇;9、第九类人群:其他经有关部门、镇街转介,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最终确认的本区户籍特殊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二)参保人数根据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的南沙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人群类别具体人数摸查工作,截止2016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人数为117546人,各政策类别的人群人数分布如下:类别符合政策人数22至60(不含)周岁的男性人数22至60(不含)周岁的女性人数60周岁(含)以上总人数-16-第一类人群8627728754318692569第二类人群28172669689341392第三类人群917417478130第四类人群3511611764第五类人群103

4、1406518282第六类人群10231529第七类人群3611101698第八类人群335166237147合计11754636741424334541特别说明:1、第九类被保险人承保单位承担赔款责任,但不收取相应保费。2、具体的保障人数以年度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三)保障方案全区统一实施由承保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专项配套产品。实行统保模式,由区财政统一出资,以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投保人,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进行统一投保。1、经费估算-16-根据2016年度的计生统计实时数(数据随人口正常变动会略有波动),该项目2017年度估算经费约8,82

5、5,600.00元。估算方法:按照60周岁以下100元/人/年,60周岁(含)及以上200元/人/年标准,预计总费用元,(60周岁以下的男性36741人+女性42433人)×100元+(60周岁以上人群4541人×200元)=7,917,400+908,200=8,825,600.00元。2018年度(含)之后的保费,依据上一年度实际人数变动情况相应调整。2、费用结算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后,由区财政一次性出资,保险年度内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减少人员自动剔除出被保险人范围,年中不再变动保险责任及保险费。3、承保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产生承保单位。三、组织实施(一)区卫

6、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相关保险保障方案、确定受益人群、建立服务机制,组织评估、监督及认定保障对象等相关组织与实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预算。(二)各镇(街)和村(居)委会-16-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指导下负责参保对象资格认定,协助向本区域被保障人群宣传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相关政策并指引及协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办理理赔等具体工作。(三)其他部门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卫计部门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四)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负责本项目的保险保障、后续服务、政策宣传、方案建议等工作。四、本《方案》自2017年度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1、

7、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说明2、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投保模式及理赔处理预案-16-附件1南沙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说明(一)符合条件的60周岁(不含)以下被保险人保障项目保障金额意外伤害身故/伤残50000元/人意外医疗(含意外门诊、意外住院)5000元/人(50元免赔、80%给付)重大疾病(10种)30000元/人(二)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保障项目保障方案意外伤害身故(伤残)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6000元(50元免赔、80%给付)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全年限180天(三)计划生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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