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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 南靖县质监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流程图编码:ZZ27ZJA-XK-0001监督电话:0596-7837378温馨提示:一、许可条件:(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四)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三项考试。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计量检定员(复查换证)申请书》一份。要求:需经申请人单位同意并盖章;需在申请考核项目栏中填写具体项目,并在该项目栏中注明考核类别,即属于首次考核、增项、复核三类中的哪一
2、类。(二)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三)首次申请检定员资格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以及1寸证件照1张;(四)增项和复核的人员提供《计量检定员证书》原件。办结归档。申请: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向质量综合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主办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受理单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受理初审:主办人员1个工作日内提请分管领导审核。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审核批准: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批准。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许可决定:主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制作《计量检
3、定员证书》,并通知申报人领证。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编码:ZZ27ZJA-XK-00022、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流程图监督电话:0596-7837378申请:建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质量综合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材料告知书。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需整改的初审合格,质量综合管理股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技术机构,以技术机构签收时间为准。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理受理考核:技术机构2个工作日内排出审核计划通过传真或直接送质量综合管理股,计划内容包括考评人员、考核开始时间、是
4、否进行现场考核,结束时间时限。责任单位:县计量所考核技术机构进行现场考核(8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县计量所技术机构进行复查(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县计量所考核合格整改通知书合格需整改的由考评员直接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将整改通知报送质量综合管理股备案,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视为撤回申请。责任单位:县计量所审核批准:考核(复查)结果报质量综合管理股审核:除申请材料外应提交《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报告》、《整改通知书》。(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出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合格批准盖章发证不合格许可决定:打印计量标准证书,归档
5、材料。领取计量标准证书。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中心窗口许可决定:退回申请单位。责任单位:质量综合管理股温馨提示:一、许可条件:(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运行、维护制度;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
6、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新建:(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申请书的所有栏目应详尽填写,原件应当在“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和“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六)可以证明记录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
7、术资料;(七)所送材料目录。注:1、如果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复查:(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原件一份; (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五)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
8、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八)检定或标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九)可以证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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