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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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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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省、市、区级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足额按时发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到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二条帮扶资金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发放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每例按3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

3、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每例按300~1000元标准救助。  (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根据具体情况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接受救助的家庭每年只限一次。  第四条帮扶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确定:根据救急不救贫的原则,由基层工会组织,审核公示后报区总工会困难帮扶中心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公示。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后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一组织发放。困难职工必须本人领取救助金,且要携带本

4、人身份证或户口。  (三)申请就助的困难职工,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证明、下岗失业证明。患重大疾病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失、辍学的特困职工持就读学校证明。  (四)建立定期回访抽查制度。对已发放的区总工会将派专人定期进行回访抽查,对发放不合理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从本年度内市政府下拨的送温暖专项资金中扣回。  (五)专项资金由区总工会财务设专户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对发放过程进行审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帮扶

5、资金发放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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