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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广东地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08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08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证件审批机关审 批 依 据备 注一综合1直销经营《直销经营许可证》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颁布)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
2、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7二农、林、牧、渔2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
3、一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3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5年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
4、、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
5、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5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①农业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 47年修正)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②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
6、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批准文件①国家林业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②农业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③省林业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
7、其产品)④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7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文件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颁布)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478动物饲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8、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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