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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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

2、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专门性质的审判机关。它按照特定部门或者特定案件而设立,管辖与该部门有关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种专门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3、和职权  (1)组织体系  ①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②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

4、察院的工作。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人事任免、业务领导。  (2)职权  ①立案侦查②批准逮捕③提起公诉④侦查监督⑤审判监督⑥执行监督  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

5、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

6、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

7、员单独实施;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④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⑤制作笔录;⑥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⑦备案;⑧执行。  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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