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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理意见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理意见通知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理意见通知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理意见通知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理意见通知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当年的缴费费率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后的次月底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登记后职工发生工伤,按已参保处理;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登记后职工发生工伤,按欠缴情形处理。 三、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时,必须全员足额补缴。补缴前,职工已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在
3、资产清算时,应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数额以工伤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的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为全市当年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工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五、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续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未提供的,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一并提出伤残等级鉴定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4、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派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其他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伤残等级在一级至四级之间变化的,伤残津贴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以原伤残津贴除以原计发比例乘以现伤残等级计发比例。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为五级至十级的,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停止发放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相应工伤
5、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其伤残津贴可按两种方法核定,就高不就低。 1、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现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计算后,再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历年相同伤残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2、以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现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核定。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在五级至十级之间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由用人单位按新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参加
6、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九、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其定期待遇不得一次性计发。 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办法为:以职工死亡前享受的伤残津贴除以其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作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标准核定。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工亡的次月起支付。申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被供养人
7、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生活来源证明;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十二、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以最高伤残等级为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办机构确认职工所在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职工因工负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按公
8、安交通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伤职工应承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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