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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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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六年五月-5-编制说明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
2、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
3、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由
4、于镇、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尚处于多种探索、尝试中,本导则将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吸纳各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各使用单位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5-目录第1章总则-6-1.1编制目的-6-1.2适用范围-6-1.3规划层次-6-1.4编制主体-6-1.5编制原则-6-1.6规划依据-7-1.7规划期限-7-第2章镇规划要求-8-2.1基本要求-8-2.2总体规划编制要求-10-2.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16-2.
5、4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18-第3章乡规划要求-20-3.1基本要求-20-3.2乡规划编制内容-21-3.3规划成果要求-23-第4章规划指引-26-4.1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6-4.2空间管制-30-4.3人口预测-32-4.4村庄迁并及农宅建设-33-4.5公共设施-35-4.6道路交通-40-4.7给水排水-42-4.8电力通信-43-4.9燃气工程-47-4.10管线综合-47--5-4.11用地竖向-48-4.12防灾减灾-48-4.13环保和环卫-50-4.14绿地规划-51-4.15景观风貌-52-4.16历史
6、文化保护-54-4.17规划制图-55-第5章附则-58-附录-59--5-第1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指导福建省镇、乡规划建设,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制定本规划导则。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指导福建省非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乡规划的编制。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应按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镇级小城市试点镇宜参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按《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或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
7、可参照本导则中镇规划的有关要求编制。划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镇、乡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执行,不必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1.3规划层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或专篇。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人民政府驻地(以下简称“乡驻地”)规划。编制乡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或专篇。1.4编制主体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
8、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1.5编制原则-35-树立建设决策先行的规划理念,遵循全域统筹、注重发展、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协调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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