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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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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与特征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调查对象的特定性表现为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而且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范围很广,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
2、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两类关系共同构成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2.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随着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关系不只是私法关系,而且是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使劳动法成为一个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在劳动法领域,尽管不同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现的公法色彩与私法色彩有所差异,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大多表现为私法规范具有公法因素,公法规范具有私法关系的内容。3.保护法益的倾斜性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同时,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首先,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
3、单位的义务。其次,劳动法以劳动基准设定强行性规范,对劳动者的利益加以保护。再次,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不涉及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行为。4.调整内容的综合性调整内容的综合性表现为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的结合。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表现为:一是劳动法把劳动关系规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协调;二是劳动法确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彼此合作,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三是劳动法确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三方原则”开
4、展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协调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矛盾。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是以劳动标准为基础展开的,劳动标准法与劳动关系协调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在劳动管理中突出劳动合同的作用,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所定理的合同来进行调整。其原则如下:(1)劳动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3)劳动者
5、按照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合法收入。(4)男女同工同酬等。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由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劳动的基本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最低的保护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其原则如下:(1)国家规定企业必须遵守的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2)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3)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等。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包括社会保险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发展职业教育、组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措施,其原则如下:(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2)对
6、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3)国家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4)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通过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劳动行政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使劳动执法规范化。具体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权限的规定上。三、劳动法的基本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组合形成的,具有一定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有机整体。我国劳动法的基本体系包括以下方面:1.劳动关系协调
7、法劳动关系协调法主要由以实现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包括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2.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主要由以实现劳动关系中劳动条件基准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包括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等。3.劳动保障法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为基本职能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察法等。第二节就业促进法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以法律形式
8、确立促进就业制度要达到的目标和实现的效果,是就业促进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扩大就业,创造就业条件;二是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所以将这三个方面确立为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原因在于:就业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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