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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出处:商务部作者:发布时间:2008-11-08 前 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
2、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l0343 食用酒精 GBl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
3、OIV:19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 alcohol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 alcoholcommodities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4 经营技术条件 4.1 经营资
4、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4.2 经营场地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 选址 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交易场所 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
5、节条件。 4.2。2.2 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3 仓储设施 4.2.3.1 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 4.2.3.4 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 4.3 经营设备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3.1
6、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 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 4.3.3 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3.4 经营服务设施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设施,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4 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 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7、 5.1 采购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 供应商的选择 5.1.1.1 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 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8、 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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