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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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

2、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

3、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

4、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

5、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

6、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九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

7、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

8、生处理证明放行。  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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