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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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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广东省渔港建设和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指南为做好2017年省渔港建设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推广)项目申报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目的意义与绩效目标(一)目的意义通过对海洋渔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促进海洋渔业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动科技成果持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创新对海洋与渔业产业持续发展的支撑力和海洋与渔业经济的贡献率
2、。(二)绩效目标通过5年的实施,在全省推广渔业优良品种5-10个,推广应用以渔业节水节能减排和水产品品质提升为重点的设施、产品、模式和技术10-20项。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提高我省海洋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为目标,以提升技术推广公共服务能力为核心,重点支持海洋渔业技术推广。(二)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信息公开等程序,择优确定扶持项目。(三)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19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资金安排等必须按规定程序运作,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
3、用规范、安全、高效。三、申报对象广东省境内(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四、项目设置与资助额度本年度技术推广项目省级财政支持资金总量950万元。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实施年限为2年,一般项目实施年限为1年。设置重点项目3个,每个项目补助经费额度100万元;设置一般项目13个,每个项目补助经费额度为50万元。五、资金用途本年度技术推广项目省级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费、设备购置及使用费、专用业务费、其他费用等。(一)
4、原材料费。主要包括:亲本、苗种、饲料、试剂等的采购、运输等费用。(二)设备购置及使用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三)专用业务费。主要包括:测试分析费、燃料动力费、信息资料费、知识产权费、劳务费等费用。(四)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评审等费用。此项费用预算不超过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19六、申报内容渔业良种良法推广应用。以提高良种覆盖率、品种结构优化和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为目标,
5、重点支持国家、省级以上行业部门审定、发布或推介的优良品种、主导品种的示范推广;以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支持节水、节能、减排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模式、新设备的示范推广;支持能够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地方特色品种和地方特色模式的示范推广;支持国家、省级以上行业部门发布或推介的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支持先进实用的水产品加工技术的示范推广。七、申报程序(一)申报渠道1、市以下单位向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包括财政直管县)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地级市海
6、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地级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2、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内及中央驻粤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申报单位直接行文,向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经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19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向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进行申报。省属单位及中央驻粤科研院所在“广东省网上办事
7、大厅”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向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申报。(三)书面申报通过管理平台前置审核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或省属单位及中央驻粤科研院所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八、申报要求(一)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1)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境内(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要具有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及运行管理经验。(2)申报单位应具有试验示范场所和相应的设施条件,具有较强
8、的技术推广转化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能够承担本项目有关技术工作任务的技术带头人和年龄、学科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须承担所申报项目的主要工作。(3)项目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重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单位资金占比必须高于50%。联合申报单位个数不得超过3个,牵头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4)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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