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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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通常人们将电子商务法视为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所解决的问题集中于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字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安全标准与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等方面。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10)网上税收问题(11)在线

2、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3.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我们可以根据三个基本原则来界定在线交易主体:第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第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第三,主体公示原则。4.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2)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违反此义务,

3、应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按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

4、)安全保护的义务(2)合理注意的义务(3)及时删除的义务(4)还应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5.什么是电子认证: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6.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1)要求数字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2)收取费用的权利。(3)及时获得通知的权利。(4)单方撤销或终止数字证书的权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2)公开其名称、许可证号、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3)以合法的手段,审查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相关情况。(4)保证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

5、完整、准确,并保证证书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5)妥善保存与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五年。7.可靠的电子签名条件:(1)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2)当签署时,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控制之下(3)任何在电子签名后所作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4)当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是为了保证与之相关信息的完整性时,如何对签署后的信息所做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8.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的优势:(1)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而传统签名的签名人一般都会亲临交易现场。(2)电子

6、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象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庭提交。(3)大多数人只有一种手书签名样式(虽然事实上它可能发生演变),但一个人却可能同时拥有许多个电子签名。(4)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署者完全忘记的情况,而电子签名则有可能被遗忘。(5)传统手书签名可以用视觉进行比较,而电子签名一般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9.为什么我国只认可可靠电子签名:10.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7、都没有约束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11.电子合同的有效及有效性:12.电子合同签订一般步骤:13.要约符合什么条件:14.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能够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的智能化交易系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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