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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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 李鸿忠 2008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

2、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  第五条从

3、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  第六条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第七条绘制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行政区划变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等公共信息。  第九条地图编制单位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公开版地图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6个月,地图集(册)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12个月。  第十条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应当相符。  第十一条编制公开地图、地图产品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二)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

5、情况;  (三)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  (五)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机关和单位;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地图,应当标载公共信息。  第十三条使用他人地图产品作为底图资料,编制或者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

6、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地图审核:(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十六条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出版、展示、登载者在传播前负责送审。  加工生产后直接出口或者销售的地图,由加工生产者在加工生产前负责送审。境外引进的地图,由引进者负责送审。  编制或者印刷后赠送的地图,由编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负责送审。  第十七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二)本行

7、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第十八条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地图;(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第十九条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资料:(一)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

8、光盘或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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