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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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促进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通信、数据工程等技术,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第四条电子政务管理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统一规划、集约建

2、设、协同共享、安全可控、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5第六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可以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

3、专项规划,报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审核。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中心、网络安全及容灾备份等基础设施,各机关不得擅自建设;已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实施集中管理。第十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运行、维护、调度、监管等工作。第十一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

4、责统一建设全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应用系统。各机关负责组织本单位业务5应用系统建设。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级各机关、州(市)及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目录内容并定期更新。第十三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体系,建设统一的门户和服务窗口,整合服务事项及内容,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第十四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省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重点行业和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基本数据库。第十五

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开放,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六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体系,指导、监督电子政务安全工作。各机关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业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障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数据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十八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5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工作。第二十条省电子政务

6、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评估体系,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发布评估结果。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各机关电子政务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二)擅自建设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应用系统,或者已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未按照要求实施集中管理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的;(四)

7、未建立定期数据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系统与信息安全行为的或者利用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5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电子政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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