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ID:13972996

大小:4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5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_第1页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_第2页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_第3页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_第4页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标 题】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时效性】【颁布单位】天津人大常委会【内容分类】地质矿产【颁布日期】2001-10-31【实施日期】2002-1-1【失效日期】【文 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31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

2、条例(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单位和个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

3、矿权、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地质监测,防治地质灾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

4、作。  第七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理。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 勘查管理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审批和勘查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矿

5、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提出的下列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应当经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评审,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一)金属、非金属矿床的勘查报告;  (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各类地下水勘查报告;  (三)地热田、矿泉水田以及勘探区内的地热单井、矿泉水单井勘查报告;  (四)矿种、矿产工业指标、探明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编制的勘查报告;  (五)开采过程中储量升级,重新编制的勘查报告。  前

6、款所列勘查报告,未经评审和认定不得作为采矿和水源地建设的依据。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勘查资料。  第十三条 准备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项目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 开采管理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制度。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和采矿许可

7、证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审批、颁发许可证: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中型、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审批、颁发许可证:  (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三)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七条 矿产储量的小型规模和

8、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划分标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