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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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12-2016)【案例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乐陵市金朝阳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魏刚、刘学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福田五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田五星”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乐陵市金朝阳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五星福田”电动车,构成不正当竞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告则主张其生产的电动车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同,不

2、是相同或近似商品,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之规定,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法院仍应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摩托车与电动车属于类似商品,被告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福田五星”商标类似的“五星福田”字样,构成侵权并应赔偿损失。-11-【推荐理由】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决定性证据,法院仍应当就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认定。【案例

3、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玉燕、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公司许可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五粮液”商标。被告张玉燕因在租赁的被告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的柜台处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两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张玉燕在租赁的柜台处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被告张玉燕在

4、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损害,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推荐理由】-11-商场柜台出租者将柜台出租给他人,享受租金收益的同时并非高枕无忧,商场仍需对租赁者的销售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商场因出租柜台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从而对承租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屡屡发生,本案的审判,无疑对出租柜台的商场敲响一记警钟。【案例三】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零件等商品上的“三枪”商标。原告认为,被告高鹏明知“三枪”商标已注册,于2011年7月注册了“三枪电

5、动车经销处”商号进行电动车销售,在店内外装潢、装饰使用“三枪”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电动车与自行车属于类似商品,被告将“三枪”作为字号及在店内外装修、装潢中使用“三枪”字样,难以避免市场混淆,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联系,被告主张已经获得“三枪电动车天津市三枪电动车有限公司”服务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因“三枪电动车天津市三枪电动车有限公司”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为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商业咨询、策划、推销(替他人)等,而被告从事的是电动车销售,因此被告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

6、判决结果。【推荐理由】-1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本案的审判传递这样的一个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即使未突出使用字号,如果仍然无法避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行为人注册企业名称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四】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诉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赵建新侵犯商标使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原告四

7、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是“友联YOULIAN”、“友联”、、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并使用在火锅底料商品上至今。原告认为被告赵建新在火锅底料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识,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赵建新在其生产的火锅底料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友联”、商标近似的“友朕”标识及包装,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生产,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应予赔偿。【推荐理由】-11-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其商标的文字、图形已广泛的被消费者认可,本身就是无形资产,很多傍名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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