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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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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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含义】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

2、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制】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

3、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证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处置证制度。在韶关行政区域内排放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消纳、填埋、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处置证》。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

4、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第八条【处置证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处置证》。武江区、浈江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处置人申请办理《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处置证》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第九条【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

5、费用。第十条【处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利用建筑垃圾。第十一条【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十二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  第十三条【垃圾分类】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对可利用的

6、废混凝土、废金属、废木材、废沥青、废砖块等建筑垃圾,实行回收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排放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除工程批准文件;(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相关核算资料;(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的合同,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排放地点和数量、运输时间和路线、消纳地点以及回收利用方案;  (四)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费缴纳凭证。  第十五条【排放审核】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韶关

7、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办理。第十六条【处置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与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运输安全、污染防治等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工地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一)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

8、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  (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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