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二十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二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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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二十问一、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二、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方可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预征率为0?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

2、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什么样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

3、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四、我市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鉴于核定征收的个案性及复杂性,各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单个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的确定原则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

4、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此条可用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

5、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上述清算条件第(一)项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符合清算条件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报送的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

6、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八、土地增值税清算项

7、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因移交给政府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8、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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