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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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校园伤害案件与赔偿责任法律顾问:李志军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学生因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而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三个共同特征:一是人身伤害事实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学校(包括学校活动所到之处,例如校外活动,实习场所等);二是受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加害人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校外第三人;三是学校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表现为被动的管理瑕疵。据悉我国每年有14000名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平均每天有40名学生不能走进教室,而且这些伤害每年还以14%速度增加着。因为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所以,如何

2、处理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是当前学校管理中的一大热点,也是校方和教育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我们依法解决发生的校园的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可行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认定标准。解决学生伤害案件的争议难点,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上。学生在学校里一旦受到伤害,家长一般都会归责于学校,认为学生在校期间是脱离了自己的监护范围,监护责任已经自动转移到了学校,学校应当负责学生的监护责任,对学生的行为后果负责,进而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在各种媒体已多有报道。那么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是否转移到学校?学校是否要承担

3、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承担学生伤害的赔偿责任?家长该不该对学生的行为负责任呢?这类侵权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下面我通过一些案例,谈谈如何处理发生在学校里的伤害案件与赔偿责任。案例一:校园踢球致伤案15岁的在校学生王刚、刘强等人在上体育课时,趁老师安排活动没有注意,王刚私自拿出从家里带来的足球玩。刘强一个背后铲球,把王刚绊倒在地,事故发生了。经医院诊断,王刚右臂骨折,经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在调解期间,王刚家长又提出要求赔偿误工费等800元。事发时双方家长和学校都表现了积极的态度,积极送孩子到医院就治,各自出钱垫付救治孩子的医疗费等等,令人感动。但事后就伤

4、害的赔偿问题,大家又相互推脱责任各不相让。王刚家长认为,我孩子受伤是因为刘强背后铲球故意绊倒所致,刘强家长应负赔偿责任。刘强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故,老师干啥去了?此时孩子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学校了,学校应当为孩子的行为后果负责,所以学校应当负责赔偿。学校认为:①王刚受伤是因为刘强背后铲球故意绊倒所致,责任在刘强;②球是王刚违纪私自带入课堂并未经老师允许在体育课上玩,也有责任等。所以王刚受伤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王刚家长和刘强家长共同承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各方固执己见,调解僵持了几个月没有进展。我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使各方当事人对照法律的规定,正视

5、自己的过错,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终于使各方达成了和解意见。其中王刚未经老师许可,违纪私自带球进入课堂玩耍,具有过错,是引发本案的起因。刘强背后铲球的行为,在足球比赛中就是严重的犯规的危险动作,又是造成王强受伤的直接原因,所以刘强的过错责任最大。老师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行为,履行管理责任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学校也有相应责任。最终案件以刘强承担60%责任,王刚承担30%责任,学校承担10%责任调解结案,三方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案例二:拔河比赛的伤害案  韩勇是某职业中专二年级学生。一天学校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绩更加准确,老师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

6、一内径14毫米,外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韩勇在参加拔河赛过程中,因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打在韩勇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职业中专对加系铁螺母行为,没有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在拔河比赛过程中拔河绳断开,铁螺母将韩勇击伤。对此,职业中专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韩勇伤后的相关损失。同时,职业中专的侵权行为造成韩勇身体残疾,给韩勇及其家人精神

7、上造成一定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业中专还应酌情赔偿韩勇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职业中专赔偿韩勇经济损失共十三万九千余元。案例三:学生之间斗殴造成的伤害案某中学学生小宋、小胡和小孙是同班同学。一天晚自习后,教室的灯突然熄灭,小孙、小胡拿着书包正好走过小宋身边,小孙和小胡的书包碰了小宋的头部一下,此时教室的电灯恢复照明。小宋与小胡论理,小孙和小胡即对小宋进行殴打,致小宋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后诱发精神分裂症。对于此种伤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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