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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修改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修改稿)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共493套,其中北村62套,西村A1、A2、A3栋楼270套,西村B栋楼161套,除校长留房60套供引进人才购买外,其余的按照以下两个方案进行出售。一、《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二、《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户与引进人才售房方案》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第14页共14页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回迁户售房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大综[2005]4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售房对象按
2、照《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学校签订《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回迁住户。二、售房房源1.西村A1栋楼3~17层、A2栋楼3~17层;2.西村A3栋楼的全部2房2厅、5~10层的3房2厅;3.北村3号楼203室(约92平方米)和204室(约83平方米)。三、售房办法1.计分办法回迁户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之日2005年4月29日。(1)基本分: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序号人员类别基本分1副部级干部、院士、文科资深教授902正
3、、副厅级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80第14页共14页3校长助理754正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人员705副处级干部656正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本科毕业8年人员、大专毕业10年人员、工龄25年以上的干部607副科级干部、工龄20年以上的干部、工龄25年以上的工人558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工龄20年以上的工人509工龄15年以上的工人4510工龄15年以下的工人40(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1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1分。(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0.5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
4、。(4)归侨分:购房人系归侨者加2分。(5)购房人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须与计分资格一致。(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购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原购房人及其配偶于拆迁公告日前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2.选房办法(1)购房者依本人所得分数,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第14页共14页如积分相同,依次按先退拆迁房者、离休干部、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回迁户房源分为Ⅰ、Ⅱ、Ⅲ三类:Ⅰ类为:13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Ⅱ类为:
5、125平方米至135平方米的住房;Ⅲ类为:12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高级职称人员、处级以上干部、四级职员以上人员可选Ⅰ类、Ⅱ类、Ⅲ类房源;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五~八级职员可选Ⅱ类、Ⅲ类房源;初级职称人员、初级职员和工人可选Ⅲ类房源。(2)已办理出国(境)定居的购房人须将户口迁回本市后才能购房,过渡期间形成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购房人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学校申请过渡期,六个月内将户口迁回本市;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学校将给予校内相近面积的住房安置。(3)涉及继承问题的回迁户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或受权委托后
6、方可参加选房。3.其他事项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四、售房房价(一)原房改购房户的房价1.已经按照房改房成本价(100%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1)原住房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差价指新建房成本价与被拆迁人房改时购房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第14页共14页(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面积但未超过购房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3)新建房超过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2.已经按照房改房标准价(如2/3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的房价(1)被拆迁
7、房按照原面积的产权比例(如2/3产权)折算后的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折算后的面积但未超过购房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3)新建房超过购房人能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3.购房人除被拆迁住房外拥有其他福利性住房,其购买的新建房与被拆迁房进行等面积补差价置换(按照房改房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的面积按产权比例折算拆迁面积,下同),合并计算福利性住房面积,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计价;原拆迁租赁户购买新建房的住房面积与
8、其他福利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住房面积标准控制部分按每平方米6168元计价。4.原购房人在拆迁公告日前去世,其配偶在世并系我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在世且非我校教职工但未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可按原购房人的资格计分和购房。5.原购房人及其配偶于拆迁公告日前去世的,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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