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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12〕6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市教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中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部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认真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对办法有意见和
2、建议,请反馈至市教委基教处。办法印发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按—23—办法执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附件:1.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各表格样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2月9日—23—附件1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
3、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第二章学制、
4、入学注册与考勤—23—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
5、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如有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额。第八条(注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23—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
6、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30日。起始年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第九条(学籍号取得)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学生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转入学校学籍,由转入学校或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由本市学校转出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的学籍号自动失效。第十条(学籍号管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主号以学生
7、身份证件号码为基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主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副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第十一条(信息采集)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并将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入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电子学生证)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3—第十三条(缓学)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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