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教授东南大学客座名誉教授(研究员)仪式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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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府办〔2010〕25号━━━━━━━━━━━━━━━━━━━━━━━━━━━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全面推

2、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  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

3、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把已确权的集体山林折成股

4、份,并向农户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是农户持有集体山林股份的凭证,也是农户的林地共有经营权、林木共有权、收益分配权的凭证。集体山林总股份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分为集体股份和个人股份两部分,个人股份数不得低于集体山林总股份数的70%.集体山林股份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确定,可每三至四年调整一次。集体股份部分的股份收益,作为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用。个人股份部分以户为单位发放股份权益证书,其股份数以家庭户籍人口数进行分配登记,具体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制订林改方案时研究确定。  1.自留山

5、。维持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对能够在1∶10000的地形图上标示清楚的自留山,要单独发放林权证;不能标示清楚的,可通过联户方式登记、发放林权证。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集体股份经营;也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

6、等方式依法流转,盘活森林资源。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25度以下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农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对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赎买收归国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面积较小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结合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林地收益纳入农村股份分配的组成部

7、分,实行均股、均利的分配制度。  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轻负担。  农户经营

8、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两种,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两种,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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