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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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我国种子行政处罚论文  1种子案件中的主管  农业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均由管辖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中不缺位、不越位。对于农业及工商两个部门均有处罚权限的,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案件主管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即

2、哪个部门立案时间在前,就由该部门主管。如果是同一天立案,由最先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主管。  2种子案件的管辖  种子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农业部门之间和同级农业部门之间处理种子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种子案件的管辖是处理某个特定案件由哪个和哪级农业部门处罚的一项制度。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按照该项规定在各行政区域

3、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种子案件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这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例如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侵犯农作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如果该类案件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县级农业部门也无权查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级别管辖  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处罚案件的管辖分为四级,即国家农业行政部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地市级农业行政部门、县级农业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实行县级管辖为主的原则,即县级

4、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对于种子案件重大、复杂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属国家农业部、省级以及地市级管辖需要农业部进一步明晰。  管辖权的移送  是指某农业部门对种子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农业部门处理的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了两种移送方式。一是上级农业行

5、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3处罚文书的送达  种子案件处罚文书的送达是指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文书的当事人称为受送达人。在法治社会中,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基础,也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6、开始计算法定期间。因此做好办案文书的送达工作意义重大。在种子案件办理当中,送达按方式分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  一般情况下,种子案件的处罚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  只有在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

7、到场,说明情况,把执法文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在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农业部门可采取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4执法人员的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农

8、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六条对回避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即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该规定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结果和程序的公正重要保证,也是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回避原因是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何谓“直接利害关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做详细规定。我们认为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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