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浅析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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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摘要】文章在分析外资并购的内涵和特征及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  1.外资并购的内涵和特征  1.1外资并购的内涵  并购包括兼并与收购两层含义。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通过产权合并的方式组合成一家企业。在这种合并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并且丧失法人资格;存续的企业继续保持法人地位,并且承担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一般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会吸收处于劣势地位的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证券市场,以现金、

2、债券或者股票的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与兼并不同的是,被收购企业的法人地位仍然存在。并购的实质就是企业权利主体的变换。这种方式可以快速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进而以最低的成本进入目标企业所属行业,绕开障碍迅速打开市场。外资并购就是外国投资者以部分控制或者完全控制国内企业为目的,运用市场机制取得国内企业的部分资产或者股份的行为。  1.2外资并购的特征  在2000年之前,我国政府还明令禁止外资对于境内大型企业的并购。但是2000年以后,我国的外资并购政策出现了较大松动,加上外资

3、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势头的乐观态度,外资在华并购活动日趋活跃。大多并购案值超1亿美元,有的甚至高达10亿美元。同时,外资并购的范围也渗透到我国各个行业。现在外资并购已经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目标日益明确的特征。  由此可见,在外资并购中发生垄断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有些跨国公司进行的并购就是以垄断为目的。在外资企业做强自身的同时,我国企业会逐渐丧失自主性。同时,“并购腐败”也有可能加剧这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外资并购纳入到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中,而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还相当不健全。  2.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4、现状  1989年以来,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由于颁布时间较早,主要规制对象为兼并,而且也没有区分内资与外资,只有总括性的规则。《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要防止形成垄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4条规定:如果“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某种

5、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外经贸部可对其进行调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原则要求。另外专设第五章规范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可以认为该并购规定已经具备反垄断法的雏形,但是其条款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规定了外资并购申报的一些具体程序,主要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起草。该指南还明确相关市场界定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但是并没有继续规定如何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  《中

6、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虽然只有第31条明确提到“外资并购”,但是其他条文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有关内容也可以在实践中应用于外资并购的审查中。  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规制也过于笼统。  3.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3.1明确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认定标准  什么样的垄断方式,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法律规制的垄断,是反垄断工作中必须首先明确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的活力来自于竞争,但是放任而不加监管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无序。法律监管既应

7、该保证外资并购的存在,又要对其进行限制,使得外资并购能够和竞争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位置上,这个平衡点就是垄断的标准。  而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列举了属于垄断的三种行为,所以非常有必要明确垄断标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美国的相关立法为例。美国认定垄断的标准为“实质减少竞争标准”。该标准规定,反垄断法只能对以实质性减少竞争为目的或结果的行为进行规制。美国法对公司禁止合并采取的标准是“早期原则”,即只要对竞争具有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可能的行为,而并非实质已经发生损害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这样的规定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不

8、会对执法机构的执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而且有利于对垄断进行控制。  3.2完善申报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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