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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修正)第七条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承办机
2、构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县森林公安局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无六、服务时限常态化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22-免费八、咨询方式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电话:0556-2179867-22-2.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
3、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二、承办机构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县森林公安局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向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或森林公安机关报告;2、处警:接到警情,及时处警。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22-八、咨询方式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电话:0556-2179867-22-3.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
4、务院令第541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二、承办机构县防火办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无六、服务时限常态化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防火办电话:0556-2172211-22-4.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
5、险预警预报信息。二、承办机构县防火办、县气象局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无六、服务时限常态化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防火办电话:0556-2172211-22-5.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
6、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二、承办机构县林业工作站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无六、服务时限-22-常态化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林业工作站电话:0556-
7、2172322-22-6.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承办机构县林业工作站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
8、流程无六、服务时限常态化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县林业工作站电话:0556-2172322-22-7.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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