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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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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研究论文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研究论文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研究论文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研究论文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研究论文 土地补偿分配案件,确切地说,应当叫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委员会衍变而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向村民或居民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或居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或居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其中最为普遍的是村委或居委认为迁入村民或居民入住本村居时间较短,对集体经济作出的贡献较少,而不分或少分给迁入村民或居民土地补偿费用而引发
2、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仅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补助费进行分配发放的权利,但实践中,大多数村居对土地补偿费也在村民或居民中间进行了分配。 村民诉村委土地补偿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该观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观点。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指出
3、: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审理和裁判。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4、 笔者认为,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协助基层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职
5、能。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行政意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一个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务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政必须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共意义上的,同时法律法规规定为属于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村委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行使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此类事务不是村基层组织本身的职责与权利,在村委等基层组织协助政府对有关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于不平等的地
6、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户籍的迁出迁入须经村委等基层组织开出同意接收或迁出证明;以及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时,村委等基层组织所承担的初步确定宅基地的位置并予以上报审批的职能。在这两种须村基层组织开具证明或者上报审核审批的规定中,村委开证明或上报审核审批是基于法规的授权,是协助行政管理的管理社会事务的行为,村民与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买卖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协助行政法律关系。村民想迁移户口,村基层组织不给开迁出或迁入证明,村民对村基层组织行使协助
7、公共权力的行为不服,不能像平等主体一样提起民事诉讼。而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对村基层组织的协助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授予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职权。 该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
8、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该条应当认为是法规授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权的体现。 三、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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