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现代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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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是个大题目,这里只能择要而述。刑法传统离不开法文化。中华法文化历来缺乏西方国家那样的自然法精神和权利意识,在社会结构上从来没有形成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因而最能体现国家权力的刑法得到了过分的发展。刑法权膨胀是我国刑法传统的最基本特征,具体说就是:  刑法结构——厉而不严  结构,即系统的诸要素的组合形式。刑法结构有两层含义,形式结构是指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组合,实质结构是指犯罪与刑罚的组合状况。这里讨论的仅限刑法实质结构。在宏观上,法定刑的性状大凡是两类,重与轻,或者说是苛厉与不苛厉。刑法的犯罪规范也有两类,刑事

3、法网即罪状设计严密或是不严密。排列组合罪与刑的结构有四种:罪状设计严密、刑罚苛厉;罪状不严密、刑罚不苛厉;法网严密而刑不苛厉;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前二者,又严又厉和不严不厉,不可能同时发挥刑法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当代各国均不存在此类刑法结构。我国刑法,即使是97年修订后的刑法,基本上仍属于“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我在1989年发表的“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一文中分析了我国刑法中“厉而不严”的若干表现。该文的一大缺憾是没有提出刑法结构的概念。事物的结构决定事物的性质和功能。纵观西方世界近200年以

4、来的刑法改革运动,核心问题始终集中在刑法结构的改革。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根本之点也必将落在刑法结构的改变上。  刑罚苛厉,集中反映在我国刑法上死刑罪名多达60个以上,这在当今世界极为罕见。由于死刑多,刑罚整体阶位被提高了,所有的罪均被挂上了徒刑,没有一个罪的法定刑只限于拘役或者罚金。这与长期历史形成的刑罚观念紧密相关:凡罪必有刑,凡刑必与人身相联。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这一用语集中反映了传统实体法中“刑”的特征。重刑是导致刑法僵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当司法实践中遇到情与法相冲突时缺乏灵活处理机制。刑罚苛厉不利于营造公众温良谦

5、和的环境气氛,而这种氛围是社会团结、政治民主赖以形成的元气所在。  重刑的原因复杂,其直接原因来源于罪的构成,即我国刑法中犯罪成立含有数量因素,第2期《法学研究》。)《刑法》第13条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就是说危害大的行为才构成罪,相应地刑罚便不会轻宽。  法网不严,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立法上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造成了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因为定量因素的载体只能是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刑法奠基于结果本位。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定义也相应地建立在对危害结果所持心态的

6、基础上。结果本位必然排斥行为人的人格状况,重恶果必然轻恶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恶习深重但行为结果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因而难以绳之以刑法,然而这类作恶者对社会安宁造成的威胁往往超过恶习不深但行为结果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人。  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要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泄愤报复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主观因素的目的则徒增公诉机关的证

7、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  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立有两层标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另一层是行为动机。第2期《法学研究》。)当前司法实践处理这类案件遇到的棘手问题恰恰是发端于罪与罪区分标准引发的麻烦,这不仅增高了司法成本,而且可能纵罪漏网。麻烦来自立法。定贪污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问题多半出在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以及

8、“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理解上的歧义,第382条第二款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规定也易于产生概念模糊。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在主体心态因素。刑法将贪污与挪用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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