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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威海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积极作用,满足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参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兼职仲裁员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
2、学者、律师中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及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本级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本级兼职仲裁员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聘任—10—第四条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四)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第五条申请兼职仲裁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申请
3、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同意其担任兼职仲裁员且符合担任兼职仲裁员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仲裁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报请同级仲裁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选,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聘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证》,持证上岗。第七条兼职仲裁员,按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普通仲裁员分类。兼职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普通仲裁员连续聘任三年以上,且考核称职的,可聘为独任仲裁员,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委同意可缩短年限聘任。
4、独任仲裁员聘任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聘为首席仲裁员。—10—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普通仲裁员可参与审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表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意见,协助撰写裁决书等;(二)独任仲裁员除享有普通仲裁员的权利外,有权独任审理、调解案件,撰写裁决书等;(三)首席仲裁员除享有普通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权利外,有权主持合议庭审理、调解案件等;(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兼职仲裁员,可获得办案劳务报酬;(五)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等活动;(六)就仲裁工作向仲裁委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九条兼职
5、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或调处案件;(二)勤政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三)保守仲裁和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四)认真学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理论和法律、法规、政策,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10—(五)年初向仲裁委提供当年可以进行仲裁工作的时间表,以便开展工作;(六)按时参加仲裁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七)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有关仲裁内容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讲演的,须事先征得仲裁委同意;(八)接受仲裁委仲
6、裁监督。第四章劳务报酬发放第十条对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外)从事仲裁委实际仲裁办案工作的,可发放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从仲裁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一条劳务报酬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每依法处结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案外调解案件),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根据案件难易组庭和结案方式不同分别计算:(一)兼职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300元。(二)兼职仲裁员合议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500元;其中,主持案件审理的首席仲裁员发放300元,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发放100
7、元;—10—兼职仲裁员参与专职仲裁员主持合议审理的案件,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劳务报酬100元。(三)兼职仲裁员调解结案的,每案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0元;其中,属合议庭调解结案的,主持案件调解的首席仲裁员增发100元,参与调解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增发50元。第十二条 劳务报酬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每季度末,由本级仲裁院负责汇总,并填写本季度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审批表和明细表,每起案件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由承办案件的仲裁院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名,每季度案件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由仲裁院院长签字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划财务科审核批准,通过银行转账方
8、式发放。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对劳务报酬的审核、发放情况组织检查一次。对作假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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