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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松阳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松阳县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决定在我县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意义“浙江无欠薪”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松阳无欠薪”是“浙江无欠薪”的重要组
2、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使人民群众拥有更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我县全面建设大花园、加快建设“田园松阳”升级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取得实效。二、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积极践行-30-“
3、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尤为如此”的责任担当,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执法并重、增强企业自律的原则。三、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工作目标从2017年起,以建设“无欠薪”县为载体,确保到2019年,我县创建成功“无欠薪”县,并通过省、市考核检查组的验收:(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
4、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础,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30-(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
5、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四、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主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一)制造业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配合部门:县编委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总工会、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1.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按编制配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2.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30-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
7、场环境。4.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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