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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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剖析公有制下土地制的改革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简要说明了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明确表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一、集体所有制框架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与实践  以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  我国农村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产生了很多难以解

2、决的与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相矛盾的现实问题,而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化两条道路又走不通,那么,现实选择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制度而不是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上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这种改革是努力把那种“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感觉到”的抽象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为农民可以实实在在地感觉到的、具体的、人格化的集体所有制。  在这里,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而成为土地的现实的所有者。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使农民切身感受到自己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集体土地的真正的股东。  其股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3、,同时农民个人又不能完全与集体相脱离。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同时又可以决定每个单个股东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的流转和最终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高度自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既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土地股东与股东的关系,又是一种土地合作关系,即土地股份制。在这种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中,其集体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以行政村委会或自然村民小组为代表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农民在土地上的切身利益不再是由村长或村支书说了算,而是真正交给农民集体讨论投票决定;其农民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仅仅是在土地承包关系上的生产经营者

4、,而是拥有土地股权的,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股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进行自由处置的股民,是自己土地的真正的实际所有者。  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让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真正实现其土地权益的实践在广东珠江三角洲,以及四川、山东、福建、浙江等地区扩展,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主要做法有:  1、土地折股。将土地作价投股,即按征地价或者按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以及按各种综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实行货币化。  2、股权设置。基本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和个

5、人股。集体股指原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股份。个人股一般分为土地股、基础股、贡献股等几种。土地股是农民将原来承包的土地折价入股后所占有的股份;基础股是原集体资产折价后,配给农民所有的股份;贡献股是根据农民对集体经济的贡献大小,以年龄或参加土地承包次数为依据配给农民的股份。  3、产权界定。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社区成员享有的土地股份不具有完整意义的所有权,不能买卖、转让和继承,只能分红。  4、分配方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在缴纳有关税费、偿还到期债

6、务、弥补上年度亏损、扣除生产发展基金和公益金、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行政开支和干部报酬的基础上,以其总余额按股分红。  5、组织管理。土地股份制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制度,股东由农户或村民小组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监督机构。  当前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由于中央对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一些地方对土地股份制心存疑虑。一些地方,虽然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

7、但没有改革的动力。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认识。  2、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自发行为,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指导措施,一些内部管理制度还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3、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由于国家对土  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立法,不能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承认,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同时,税务部门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村民获取的股金红利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

8、对策思考  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对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有益探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以及促进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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