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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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0一七年九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信用评价结果公

2、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利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建筑业企7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和公布在沪建筑业企

3、业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按照本市和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实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统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兼顾行业特点,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第六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实施分类评价。企业按照承接业务类型,自行选择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中的任何一类进行评价,每个评价年度可根据承接业务类型变换进行调整。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

4、的方式。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记录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及时准确记录信息。信用信息的计算周期由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7规定,自被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之日起算。第八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一)工程业绩信息;(二)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三)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四)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法院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五)获得

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级奖项信息和市级专业类奖项信息。第九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在外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受到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网上报送,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建设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公开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第十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和等级制。评分制按信用评价标准加减后计算,总分为100分;等级制按企业信用评分换算为五个信用等级,即AAA级(90≦X≦100分,信用7极好)、AA级(80≦X<90分,信用良好)、A级(70≦X<80分,信用较好)、B级(60

6、≦X<70,信用一般)和C级(X<60分,信用差)。第十一条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在沪建筑业企业,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全市通报:1、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两个以上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拖欠建筑农民工薪酬,情节严重并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3、围标、串通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有行贿犯罪记录的;5、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6、其他依法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列入、移出条件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政府管理部门自行规定。第十二条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分

7、结果,以及信用信息明细、信用信息录入时间等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对可能涉及商业隐私的社会投资企业的业绩信息,企业可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不予公开。7第十三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政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根据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

8、失信惩戒的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信用加分和优化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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