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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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学习资料第三部分政策界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三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一大:指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包括六个方面的含义: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2、、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2、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3、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4、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5、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6、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大额度资金: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为禁止领导人员个人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企业的重

3、大事项,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标准,对严重违反纪律,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第61条规定处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授意:领导人员把自己违反财经制度活动的意图告诉财会人员或者暗示财会人员按其意图办的故意行为。指使:领导人员直接交办财会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的故意行为。强令:领导

4、人员以命令的方式强迫财会人员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事项。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或收取折扣、下浮款不按照规定入帐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处理: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

5、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企业将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的资金私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396条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6、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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