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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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探討摘要:所謂資產管理乃泛指政府機構、民間企業機構或個人資產之委託管理,其形式有共同基金管理、資產全權委託管理…等;而我國政府於民國89年11月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呆帳可交由資產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簡稱AMC)處理,此資產管理公司係金融監理之例外機制,其建置之主要目的,乃考量國內金融機構呆帳問題日益嚴重,潛藏金融危機,必需建立特別機制以為因應。我國金融市場屬於淺碟型,金融管理制度不甚健全,金融體系原已問題重重,政府又遽然於民國81年大幅開放金融機構增設,導致金融機構陷入惡性競爭,業務過度集中而產生房地產

2、與股票嚴重超額授信,近年來逐漸形成經濟泡沫化,而此同時國內外經濟情勢突現大幅度衰退,資產價格持續下跌,金融機構逾放比例隨之大幅增加,加以海峽兩岸競爭態勢改變,整體經濟金融情勢尤為險峻。金融機構放款中有大部份是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當逾期放款生,遭到拍賣執行時,在現行的法院拍賣機制下,處理不良債權速度上緩不濟急,拍定價格平均小於平常價格的四成。之後並探討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對未來不動產市場可能影響之評估,最後提出如何減少因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對不動產市場衝擊之配套措施,包括有成立金融重建基金解決問題金融機構,推動不動產證券化,調整國內供需狀況與成立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等。關鍵字:資產管理公司

3、(AMC),不良債權(NPL)系級:經三B姓名:劉仲偉學號:488731101授課老師:簡明哲老師第一章緒論根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調查、學者分析及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於立法院指稱,附有不動產抵押品的逾放占總逾放的60%左右,以2000年12月底的資料可推測,以不動產作擔保的逾放金額約5413億元,若以每戶擔保借款平均300萬至400萬計,將近有135300戶至180000戶流入法拍市場或資產管理公司手中,對不動產市場的行情是否產生破壞性影響,值得我們研究探討。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國內1980年代曾出現不動產投資泡沫化;1990年初雖已有不支的徵兆,但在1992年開放銀行

4、市場,新銀行紛紛成立,互相競爭放款業務,營建業者得到資金挹注,加上容積管制的倉促施行,造成建商紛紛搶建,導致不動產市場的超額供給;在1995年-1996年間發生台海危機,不動產需求大減,幸賴政府推出第一次購屋優惠融資,才獲得足夠的支撐,但是也因為預支未來購屋需求,所以到了1997年下半年,不動產市場變走向低迷;加上「亞洲金融風暴」的肆虐,導致台灣金融機構不良放款問題和擔保品價值縮水的問題正式浮出檯面。2000年11月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更指出台灣金融問題及銀行不良債權高達10%-15%;到了2001年又值全球高科技衰退的循環中,加上美國911事件的發生,造成世界性的經濟恐慌,而國

5、內的失業率更一舉超過5%以上,加上股市、房市跌跌不休致使民眾財富縮水,連帶使得銀行壞帳增加、逾放比提高,而金融機構的放款中又以不動產抵押借款為多,而當逾期放款發生遭到法院拍賣執行時,於現行制度之下,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往往緩不濟急,平均3.8拍才拍定,拍定價格平均低於平常價格四成左右。政府為解決國內金融問題,於2000年11月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其重要內容請見下表),以期擴大台灣金融機構規模、提升經營效率,以期能解決當前金融問題、健全金融體系,並藉此賦予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法源基礎;而國內現以成立數家資產管理公司,其對台灣未來經濟影響值得我們深入研究。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重要內容功能條文

6、內   容金融機構合併的租稅誘因第十七條1.因合併而發生的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2.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隨同移轉時,其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3.消滅機構的土地擔保品因合併而移轉至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4.因合併產生的商譽得於五年內攤銷。5.因合併產生的費用得於十年內攤銷。6.因合併出售不良資產所受的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7.金融機構於合併前五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存續機構股權的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第十五條1.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得就債務人所提供第一順位

7、抵押權的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2.資產管理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而有第一順位以下債權人的債權者,主管機關得請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准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拍賣。3.若金融機構為最大債權人,法院應選任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4.資產管理公司於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的限制。5.資產管理公司適用於銀行業的營業稅率。6.金融機構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的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問題農漁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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