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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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交收办法(暂行)2013-07-18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黑木耳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黑木耳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黑木耳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黑木耳交收运营中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黑木

2、耳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负责黑木耳现货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监管的企业,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黑木耳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条黑木耳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以外的黑木耳提货点,可以办理相关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提货点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

3、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黑木耳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八条黑木耳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黑木耳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黑木耳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黑木耳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黑木耳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黑木耳

4、电子合同规定的黑木耳商品的注册商标。黑木耳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黑木耳产品经营资质及与黑木耳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黑木耳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黑木耳入库  第十一条黑木耳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运营中心要求向其提出《黑木耳入库申

5、请单》(见附件)。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重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运营中心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运营中心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到货进行入库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2.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3.检验合

6、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4.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1.交易商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运营中心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黑木耳,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黑木耳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

7、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黑木耳质检有效期为6个月,运营中心须在质检有效期到期前协助货主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黑木耳交收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三章 黑木耳交收流程第十三条黑木耳的现货交收流程黑木耳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非交收日,可进行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9个工

8、作日分别记为D2、D3、…、D1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D1交收日9:00~11:30,13:30~16:00,持有黑木耳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1、卖方交收申报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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