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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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和性质:1、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1、不可抗力;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4、其他正当理由。(二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该项行政审批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4、其他正当理由。(二)、建设项目用地闲置申请延期动工,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后,符合延期动工条件的才能申请。3六、申请材料目录(一)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原土地使用证书及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五)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或县政府同意项目延期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七、行政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对申请作出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受理的送行政审批办→行政审批办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按权限上报)或不予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上报)

4、的,上报文件→拟订补充合同及签订合同通知书→政务中心国土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个案经审查需要重新核查或会商决定的,按法定时限办理)。九、收费标准: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4308795、0772-4366875监督电话:0772-43608773二、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

5、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行政审批办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政府批复后,行政审批办制作决定文件(证),政务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证)(限1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计入时限)不同意的,由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限1个工作日)审批办提请局会审小组会审,同意的,拟定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2个工作日)(限1个工作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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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和性质:1、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1、不可抗力;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4、其他正当理由。(二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该项行政审批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4、其他正当理由。(二)、建设项目用地闲置申请延期动工,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后,符合延期动工条件的才能申请。3六、申请材料目录(一)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原土地使用证书及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五)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或县政府同意项目延期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七、行政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对申请作出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受理的送行政审批办→行政审批办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按权限上报)或不予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上报)

4、的,上报文件→拟订补充合同及签订合同通知书→政务中心国土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个案经审查需要重新核查或会商决定的,按法定时限办理)。九、收费标准: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4308795、0772-4366875监督电话:0772-43608773二、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

5、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行政审批办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政府批复后,行政审批办制作决定文件(证),政务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证)(限1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计入时限)不同意的,由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限1个工作日)审批办提请局会审小组会审,同意的,拟定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2个工作日)(限1个工作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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