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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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01号)以及《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为核心,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办学水平和

2、教育质量,逐步消除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差异,努力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均衡、优质义务教育的迫切需求,真正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上来。二、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9——将督导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督导的公平公正性。坚持督导评估活动参与的多元性和广泛性,扩大督导评估的社会影响力。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体现督导评估的阳光透明。(二)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我省实际,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以及均衡差异程度等方面,科学设置指标体系

3、和评估细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引领和督促提升作用,大力推进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创新方法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紧扣“均衡”和“发展”两大主题,建立“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认定+校际均衡差异系数测算+工作推进状况考核评分+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四位一体”督导评估办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地检查与动态跟踪监测并重,实事求是地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三、工作要点(一)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认定。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的认定实行综合评分,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基本办学要求达标学校。本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基本

4、办学要求均达标的县(市、区)才能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具体评估内容、标准和评分办法见《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评估表》(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将根据全省——9——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由各县(市、区)先行开展县级自评,县级自评后由各设区市组织复评,市级复评后提交省级认定,省级认定采取现场核查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的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和省级认定应在省级督导评估前一年内完成。(二)校际均衡差异系数的测算。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按照生均教

5、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相关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应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附件6)。县差异系数测算工作应在省级督导评估前完成,并将《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数据统计分析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差异系数最终以省教育厅测算结果为准。(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的评估。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的评估实行综合评分,具体评估内容、标

6、准和评分办法见《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评分细则》(附件3),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为达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9——1.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年度任务未完成的;3.截留、调控、克扣、挪用和套取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四)公众满意度的调查。公众满意度调查分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电话随机采访三种形式。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见《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附件4)。县级自评、市级复评是否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7、,由各地自行确定。四、工作流程(一)县级自评1.成立机构。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2.制定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和阶段性工作要求等。3.开展自评。建立台账,准备迎评材料,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自评,及时查缺补漏。4.申报复评。自评达标的,于当年1月底以前,由县级政府向市级政府申请复评。5.报送材料。——9——县级申请市级复评,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县级自评报告、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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