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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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22原则…………………………………………………………………33程序…………………………………………………………………44方法…………………………………………………………………145档案管理……………………………………………………………176职业道德……………………………………………………………187责任…………………………………………………………………198附则…………………………………………………………………20  

2、                                                                  1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

4、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2.2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

5、作。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鉴定标的价格,可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方法和标准,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不得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3程序程序包括价格鉴定程序、重新价格鉴定程序、

6、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和复核裁定程序。103.1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终止价格鉴定。3.1.1受理。价格鉴证机构应根据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3.1.1.1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包括:1.价格鉴定目的;2.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

7、数量;3.价格鉴定标的描述;4.价格类型;5.价格鉴定基准日;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7.委托日期;8.联系人、联系方式;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1.1.2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3.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1.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2.委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相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达不到受理要求的;4.委托书(函件)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的;5.应提供

8、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6.委托(提出)价格鉴定时,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提出)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的;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1.1.4除本规范3.1.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通知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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