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ID:13918944

大小:38.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5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_第1页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_第2页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_第3页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_第4页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8日11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发展,保障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涉及渔业船舶管

2、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远洋捕捞业,扶持提高远洋捕捞能力,调控近海和内陆水域渔船的规模,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11各级公安边防、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工作。第二章渔业船舶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造、更新改造和引进具有先进技术装备的远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资金、政策及动力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远洋渔船主机功率申报、入渔资格审查、捕捞配额安排等方面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第六条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确保渔船的质量和安全,涉及本省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制造、购置海洋机动养殖渔船和内陆水域机动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三)

4、制造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或者将机动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非机动养殖渔船的控制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更新改造近海捕捞渔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但将近海捕捞渔船改造为远洋捕捞渔船的不受原主机功率限制;(二)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第八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置和销售:(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二)检验机构认定报废的;(三)有违反渔业或者港航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四)证书、证件不全的。第九条渔业船舶因发生事故报废或者灭失后,其船舶主机功

5、率指标可以保留二年。超过二年未办理制造、购置渔业船舶申报手续的,其主机功率指标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二章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条制造、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设备、材料,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11第十一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与作业。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进行临时检验:(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需要改变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规定的用途和航区的;(三)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6、检验或者对检验中提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四)由于其他情形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所有权和船籍港,授予船名号,并颁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第十四条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租赁或者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船名号;(二)船籍港;(三)主机的类型、数目和功率;(四)船舶的尺度、吨位和作业方式;11(

7、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和住址;(六)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将有关证书、证件交回原登记机关:(一)所有权转移的;(二)改为非渔业船舶的;(三)灭失或者失踪满六个月的;(四)已经报废或者拆毁的。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原登记机关规定的方式声明作废,并自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有关证书、证件的补办手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第四章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航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