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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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中科发〔2012〕7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八月一日6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根据《2011-2

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文件精神,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额度为6000万元,一定三年。实施期内专项资金内括以下六个子项目: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

3、、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6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项目研发及产业化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专项计划;(二)LED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研发及产业化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示范工程支持计划;(三)以产学研方式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项

4、目,共建研究院、研发(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产学研基地等机构;(四)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产业化前景好的初创高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项目;(五)专利奖励、专利资助、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专利体系建设;(六)装备制造业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研发及产业化计划、科技共性研发平台;(七)为获得国家、省的科技类项目进行配套,配套金额根据当年获得国家、省的项目数决定。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地方配套、奖励等方式6开展扶持。第八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具体内括子项目及其额度、扶持范围由市科学技术

5、局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在其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九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第十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市科学技术局通过中山科技信息网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各项目通过中山市科技业务在线申报系统统一申报,确认立项后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验收程序详见附录。第十

6、三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6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第十七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

7、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2.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3.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4.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办法5.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66.中山市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主题词:科技

8、资金办法通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2年8月1日印发(共印20份)6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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