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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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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收案范围一、民一庭收案范围民一庭审理以下普通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民一类纠纷案件;(二)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心庭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继承案件;4、事故发生地在本院司法辖区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5、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一类纠纷案件;6、原“民一执异字”、“民一执外异字”、“民一执加字”、“民一执变字”、“民一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7、协议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立案登记时提供的证据与各派出法庭
2、无任何连接点的案件;8、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二、民二庭收案范围民二庭审理以下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5的民二类纠纷案件;(二)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1、被告为多人且住所地不在同一个法庭辖区内的民二类案件;2、证券纠纷案件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具体包括:公司设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
3、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增资、减资、分立、合并等纠纷;3、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二类纠纷案件;4、原“民二执异字”、“民二执外异字”、“民二执加字”、“民二执变字”、“民二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5、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三、民三庭收案范围民三庭审理以下房地产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以下五类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2、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民三类纠纷,且5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4、恢复原状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占用物返还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案件;3、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三类纠纷案件;4、原“民三执异字”、“民三执外异字”、“民三执加字”、“民三执变字”、“民三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5、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四、速裁庭收案范围速裁庭审理以下案件:(一)院本部简易民商事案件;(二)除劳动争议以外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小额速裁案件。五、知识产权庭收案范围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六、少年庭收案范围少年庭审理以下案件:(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按照本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关规定分流的其它刑事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七、刑庭收案范围刑庭审理以下案件:5(一)除由少年庭、知识产权庭办理之外的其它各类刑事案件及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八、行政庭收案范围行政庭审理以下案件:(一)以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二)按本院统一立案和分案规定分流的民一类案件;(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九、执行局收案范围执行局受理以下案件:(一)以院本部各业务庭审理并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涉财
6、产刑部分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二)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心庭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三)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四)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五)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案件;(六)原“执外异”、“执异”、“执加”、“执变”等案号的案件;(七)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十、审管办收案范围5审管办受理以下案件:(一)全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二)执行监督案件;(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十一、派出法庭的收案范围派出法庭审理以下案件:(一)除由民一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一类案件;(二)除由民二庭审理
7、外的其它民二类案件;(三)除由民三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三类案件,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房屋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涉及倒闭厂的各类案件,包括工人工资、拖欠租金、拖欠货款、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等,不限案由,不限标的;(五)除由执行局受理外的其它执行案件;十二、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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