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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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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重庆市科委关于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渝科委发〔2004〕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是指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2、和指导。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四类。资助强度为:重大项目一般在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一般在20-60万元之间(软科学项目5万元以上也按重点项目管理);面上项目一般在10-20万元之间;小额资助项目一般在2-5万元之间。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六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环节。发布指南指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布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
3、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或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专家论证指市科委对符合论证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估。下达计划指市科委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签订合同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第七条市科委根据年度计划部署,集中或分类分批发布项目指南,引导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第八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由市科委采用自主设计的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按“项目-课题”两级
4、管理。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一般应实行课题制。鼓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依托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第十条项目申请者根据市科委发布的科技计划指南和申报须知,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立项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仅限重大、重点项目)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是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装备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2、
5、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3、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级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本年度申请的项目数不超过2项。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市科委不予受理:1、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2、市科委或市级其它部门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三条申请的项目一般需由项目组织部门按市科委有关要
6、求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委。组织部门包括有关高等院校、项目申请者上级主管部门、区县(市)科委等。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申请项目。第十四条市科委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的核实,并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指南的符合程度、基本条件等进行评价,筛选推荐出送专家论证的项目。第十五条市科委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业务处推荐的项目进行论证。第十六条专家论证以会议形式或通信形式进行。所有项目立项前应进行专业论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还须增加综合论证。实行课题制的项目,其项目经费预算按
7、课题制管理办法进行评审、评估。第十七条市科委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并在与市财政局会签后的一个月内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八条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须在二个月内与市科委签订项目合同,计划处在签订项目合同后的半个月内按合同办理划拨项目经费的手续。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九条在签订项目合同过程中,对于执行结果可预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预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
8、,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第二十条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业务处与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并报市科委备案。按“项目--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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