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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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10〕34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8日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服务政策,着力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厦创

2、业、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人才专指我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试用期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包括新引进的人才、现有的在职在岗的人才以及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新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人才。-12-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是指按《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不

3、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持有《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的人才中的高端人才。  人才经评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高端人才,第二层次为高级人才,第三层次为骨干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原则是实物配置和货币化补贴并重,多渠道、多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限定建设

4、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人才或人才以其配偶子女的名义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每人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每人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本办法所称的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住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

5、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上一层次购(租)房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价和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  第六条 人才住房的建设和供给,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  市政府分别在各区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地点,精心规划,首期开发建设各200套,之后再根据人才的实际需要开发建设。-12-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

6、目的资金筹措,安排购房补贴金、租房补贴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市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建筑方案设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协助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制约措施。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回购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企业缴税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税局负责核查企业缴税情况并提

7、供核查结果。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在厦无任何房产且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其中,本办法出台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受本款限制。  第九条 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或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选国家“千

8、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可优先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12-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创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申请情况,经评审划定)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用于解决企业研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的住房问题。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根据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大小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 企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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