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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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2010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七条“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财政部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的规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西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核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51-

3、四、行政审批条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六)有参加过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并取得政府采

4、购培训资格证明,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申请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5、-51-(二)实施范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第六条规定,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六、申请材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以及培训证明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

6、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予以退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包括公司章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政府采购代理操作程序、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廉洁自律制度等)复印件;(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五)-5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屏蔽、刻录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

7、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无产权证的,要提交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交易备案登记证明;(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由申请人自行作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省级以

8、上财政部门的培训证明;(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结时限(一)定期集中受理时间:申报材料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二)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三)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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