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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山东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建设科技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集成应用,发挥示范工程的科技引领作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和考核验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建设领域在专项技术上进行了科技创新或对成套适用技术进行集成优化应用,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
2、向,为同类工程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供示范引导的工程项目。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初审推荐、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等工作。7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一次示范工程计划,原则上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集中受理。第六条申请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单位或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资质,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较好的技术应用业绩。第八
3、条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拟建和在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完土地、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第九条示范工程应具备为省内同类工程项目提供新技术应用或技术集成应用范例的条件,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第十条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建设领域重点推广的新技术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域;(二)房地产开发与住宅建设领域;(三)市政公用建设领域;(四)
4、城市管理信息化领域;(五)城乡规划与动态监测领域;7(六)工程建设领域与建筑业。具体示范工程类别,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示范工程申报通知,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准备相关技术资料,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示范工程的类型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第十三条评审专家通过审阅材料、质询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期间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第十四条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示范工程立项计划。7第十五条列入立项计划的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第十六条鼓励项目单位积极申报示范工程,获得立项的示范工程将给予以下激励政策:(一)示范工程
6、所需资金以自筹为主,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二)在我省建设类评奖、评优活动中,省示范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三)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示范工程申报,或评奖、评优活动中,省示范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四)对有突出贡献的实施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职称评定等的重要条件。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列入立项计划的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实施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如工程建设计划在2年以上,以计划完成时间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
7、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7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施示范分项工程关键技术前及完成后,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第十九条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提出优化方案,帮助解决示范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第二十条示范工程实施单位要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原审批机关批
8、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方案实施。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时的程序提出终止或延缓实施申请,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计划或延缓计划实施。第五章考核与验收第二十二条示范工程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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