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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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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
2、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
3、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第七条8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
4、单位擅自施工。施工单位作业期间,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
5、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
6、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8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
7、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 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大直径扩底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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