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895964
大小:52.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4
《历史学论文-“无任”与“五任”——汉代邻里担保制度举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历史学论文-“无任”与“五任”——汉代邻里担保制度举隅[内容提要]根据简牍等考古资料可知,在秦汉魏晋时期,“无任”与“五任”作为法律术语,表示一种邻里担保制度,“无任”表示无人出具担保,“五任”表示有邻里或同伍之人出具担保。诸如“爵后”的认定,“符”的领取,以及刑徒的待遇等等,都需要邻里担保。提供担保的人必须是没有劣迹的良民。[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无任,五任 1964年,考古工作者对洛阳城南郊的东汉刑徒墓地进行发掘,发现刑徒墓522座,出土墓砖820余块。完整的砖铭一般刻有刑徒的部署、无任或五任、狱名或郡县名、刑名、姓名、死亡日期,并注明尸体埋在此处。例如:[1]右
2、部无任少府若卢髡钳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五任汝南瞿阳髡钳冯少永初元年六月十八日物故死在此下根据传世文献对“无任”与“五任”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无任”指因罪免官,无职可任;[2]其二,“五任”指有技能的刑徒,“无任”指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粗重劳动的刑徒;[3]其三,“任”即“保任”,“无任”指无人作保。[4]在上述三种观点中,尤以第二种观点流传较广,影响较大。[5]然而,随着张家山汉简等新资料的发现,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史实。试述如下。不论是在上述刑徒墓砖铭中,还是在传世文献中,“五任”与“无任”二词往往对举。如《隋书·刑法志》:
3、“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6]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将“无任”理解为因罪免官,无职可任,那就意味着“五任”表示尚未免官因而有职可任。然而在上述资料中“五任”和“无任”都是刑徒。认为“五任”、“无任”系指刑徒有无技能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下面几条资料:《周礼·冬官考工记·总叙》“以饬五材”郑玄注:玄谓此五材,金、木、皮、玉、土。[7]《周礼·冬官考工记·辀人》“小于度,谓之无任”郑玄注:无任,言其不胜任。[8]《资治通鉴·梁纪·梁武帝大同十一年》胡三省注:任,谓其人巧力所任也。五任,谓任攻木者则役之攻木,任攻金者则役之攻金,任抟埴者则役之抟埴。魏武帝定甲子
4、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升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9]胡三省注可能源于《周礼》及郑玄注,似乎很有说服力。然而,《周礼》“小于度,谓之无任”本意是指造车的部件如果达不到相应的规格,就无法使用,以此来理解刑徒之“无任”,实有滞碍;将郑玄所说的“五材”与“五任”联系起来,也缺乏直接证据。根据前面引述的《隋书·刑法志》及洛阳刑徒墓发掘报告,“无任”与“五任”与刑徒是否戴刑具密切相关,“五任”徒不戴刑具,而“无任”徒则按正规一律戴刑具。[10]一般而言,之所以要给刑徒戴刑具,是为了折磨其肉体以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其逃亡。如果说有技能的刑徒不带刑具是为了方便其工作,那么从
5、事粗重劳动的刑徒不带刑具岂不是也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从防止逃亡的角度考虑,则所有的刑徒,不论有无技能,都有逃亡的可能。因此,第二种观点尽管有很多文献资料为佐证,但仍然存在不足。第三种观点之影响虽不及第二种观点,但可资佐证的资料,亦复不少。《说文解字·人部》:“任,保也。”[11]《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郑玄注:“保犹任也。”孙诒让《正义》:“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12]邻里相保的义务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
6、论;典、老虽不存,当论。”[13]说明邻里之间除了互相监督而外,还有互相救助的义务。秦汉选官有保举制度。“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这是由举荐而产生的法律连带关系,即为防止选拔官吏时营私舞弊,要求举荐者要对被举荐者的行为负责。“任”是担保的意思。居延汉简的买卖契约中也经常看到“任者”一词,如:“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许广君”(282.5);“惊虏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
7、,任者阎少季、薛少卿”(287.13)。[15]当买卖双方出现争端时,“任者”要起到“公证”的作用,担保契约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下面两条材料,于豪亮先生已经引述过,因比较重要,也在此列出。一是《周礼·秋官·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者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郑玄注:“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16]即服刑期满之人,需乡里为其作保,才能得到赦免。二是东汉质帝于永憙元年(145年)五月甲午诏曰:“其令中都官系囚罪非殊死考未竟者,一切任出,以须立秋。”李贤注:“任,保也。”[17]即非犯死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