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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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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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日关于发布《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14号    根据国家计委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修订的《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为国家批准,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同时废目。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

2、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3、   二、对电能计量作具体明确规定;    三、增补二次回路设计的规定;    四、增补频率测量、同步并列测量、谐波测量和负序电流测量的规定;    五、对电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的精确度等级的规定作修改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

4、电力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10000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    第1.0.3条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常用测量仪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第2.1.2条 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5、    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    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    第2.1.3条 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    第2.1.4条 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6、。    第2.1.5条 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6条 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7条 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70%~100%处。    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    第

7、2.1.8条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第二节电流测量    第2.2.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各侧;    三、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1200V及以上的线路和1200V以下的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五、母线联络、母线分段、旁路和桥断路器回路;    六、消弧线圈;  

8、  七、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八、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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