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工鱼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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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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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人工鱼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加强人工鱼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人工鱼礁海域使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海籍调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人工鱼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人工鱼礁用海选址须符合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养殖用海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本地区人工鱼礁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厅备案。在航道、港区、锚地、海洋倾倒区、通航密集区、河口、军事禁区、海底线缆管道

2、附近等敏感区,各类保护区核心区、海底淤积严重区等,不得进行人工鱼礁建设。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根据相关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内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用海依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申报及管理,按省厅《报请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2017年3月23日印发)执行。三、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海域,应提供以下材料:—3—(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等有关材料;(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文件;(六)资

3、信等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四、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重点论证项目用海选址及使用面积合理性、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性等方面。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必要时,应征求交通、海事、军队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五、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在核定海域使用年限内逐年征收。符合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公益性人工鱼礁用海,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经批准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在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或取得海域使用金免缴批准文件后,根

4、据相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后,由下达用海批复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人工鱼礁用海公告。—3—六、人工鱼礁海域使用权人应根据规定逐年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人工鱼礁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权属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七、有下列情形的,人工鱼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一)投放地点发生改变;(二)建设主体发生变更;(三)礁体类型、鱼礁布局、间距、拟投放规模发生改变;(四)批准开工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八、人工鱼礁海上施工期间,应报当地海事部门备案,确保施工海域

5、航行安全。九、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工鱼礁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人工鱼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文件制定本级审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用海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复和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实现生态用海要求。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3—2017年XX月XX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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