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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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发〔2010〕39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个发展”,把重大项目作为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第一抓手,全力以赴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2、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推进实施、服务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把重大项目的策划决策、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列入市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实行市级领导牵头分管重大项目首席负责制,并领导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推进责任小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和分管市领导有关建设和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听取各区、县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我市区域竞争、全局

3、发展的重大项目有关政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推进全市重大项目例会制度。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专题办公会,听取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关于重大项目推进的情况汇报,听取市督察办重大项目督查情况汇报,听取市政府分管市长推进项目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督察办依据市长办公会决定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条 各县(区)委建立常委会每月听取重大项目推进例会制度,完善县(区)领导分管重大项目办法,落实分管项目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所辖区域推进重大项目情况的汇报,研究推进重大项目的具体措施。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

4、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督察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人行南京营管部、公安消防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推进办),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整合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资源。重大项目推进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5、是:  (一)制定全市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新开工计划和在建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  (三)组织对重大项目的投资咨询和评估审查。  (四)协调汇总督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五)指导市代办中心服务重大项目工作。  (六)牵头对市级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完善。  (七)推进重大项目审批网上联审特快系统建设。  (八)对重大项目年度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办,接受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的工作指导,负责所辖区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第四章 标准与分类  第

6、九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是指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产业发展正确导向,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事关全局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引领作用强、示范效应好、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就业人员多、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  (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个内资项目。  (三)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单个利用外资项目。  (四)符合南京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单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产业项目。  (五)符合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重大社会事业

7、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城乡统筹一体化项目以及区域协调发展重要项目等。  第十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在建项目、重大新开工项目和重大储备项目。重大在建项目是指:已获得批准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续建项目;重大新开工项目是指:可办结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项目;重大储备项目是指:已经开展商务洽谈及项目前期工作,还需要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第五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市功能板块指挥部、市属投资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等应于每年9月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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