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学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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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市分行(以下简称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市、县办公场地,网点装修改造工程地点:市、县、乡镇工程规模:依据委托方委托函总投资额:依据委托方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见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织部分;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3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单位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实

3、施,至2012年12月31日完成。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4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

4、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作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

5、、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第4条43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

6、方的义务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面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第11

7、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3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和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12条 委托人有权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

8、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赔偿委托方的实际损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第13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第14条 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第1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第16条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偿金额最高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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